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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目的是主张一个非常简单的原则,即有权绝对管理社会与个人打交道的强迫和控制方式,无论使用的手段是法律惩罚形式的身体力量,还是公众舆论的道德强制力。这一原则是,人类有理由单独或集体地干预他们中任何一个人的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是自我保护。对文明社会的任何成员违背其意愿而合法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是为了防止对他人的伤害。他自己的利益,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道德上的,都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由。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因为这样做会使他更快乐,因为在别人看来,这样做是明智的,甚至是正确的,就理所当然地迫使他去做或不做。这些都是很好的理由,可以提醒他,或与他讲道理,或说服他,或恳求他,但不能强迫他,或以任何邪恶的方式拜访他,如果他不这样做。为了证明这一点,想要阻止他的行为必须是为了给别人带来伤害。任何一个人的行为中,唯一可以对社会负责的部分,就是与他人有关的部分。在只涉及自己的部分,他的独立性理所当然是绝对的。对自己,对自己的身体和思想,个人是有主权的。
—— 约翰·斯图尔特·米尔 , 《关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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